为杜绝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的作用,现发布2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提醒公司广大干部职工时刻要做文明交通出行人。
典 型 案 例
汲取事故教训,做文明出行人。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2年05月16日14时52分,金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康平路最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馨和苑南门口人行横道处,与前方同车道同向行驶至此的宋某某驾驶的宁AT6156号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金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金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
当事人金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宋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2年05月02日20时00分许,史某某驾驶宁ECE075号轻型箱式货车,沿西夏区怀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昌北街交叉路口向北右转弯时,遇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怀远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史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规定。
当事人史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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